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210号
丁伟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退学费2000元+5000元合同违约金+住宿费费误工费车费经神损失费饭费2000元,共计9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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