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740号
江苏天禄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胜兰、高审钦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景兰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高胜兰、高审钦服务费6500元;二、江苏天禄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高胜兰、高审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京迹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景兰路分公司、江苏天禄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杨明月
电话:025-571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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