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158号
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人家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酒业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人家餐饮店支付货款人民币395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炳荣
联系电话:571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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