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3606号
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铭借款本金27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杨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 张杰
联系电话:025-57126947、025-8803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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