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洪波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联系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57126842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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