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116民初5148号
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肖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依苒诉你们、曾龙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依苒退还培训费4765元;二、驳回原告李依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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