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沙留海:
本院受理卢道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沙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道永吊装租金38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5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卢道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84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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