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124号
张雪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辉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雪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海辉1191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王海辉承担20元,被告张雪鹏负担26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阚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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