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326号
李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采明来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32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采明来借款13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采明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被告李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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