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969号
杜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源泉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杜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杜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杜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电话:025-83183977 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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