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9445号
严胜缤:
本院受理张义诉你定作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严胜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义支付报酬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被告严胜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四日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电话:025-83183728 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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