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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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东勤、张留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2-11 浏览次数: 1,10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8698号

张东勤、张留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告张东勤、张留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留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7834.40元及利息(以7834.4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可以先从张东勤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张留义支付;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东勤、张留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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