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519号
上海昂乾机电安装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昂乾机电安装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计736.50元,由被告上海昂乾机电安装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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