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9279号
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
本院受理李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92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静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11日终止;二、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静一次性支付恢复费用15000元;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静一次性支付所欠租金27500元;四、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静一次性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4725.6元、电费163.4元,合计48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粤派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2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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