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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慧诉被告刘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01 浏览次数: 2,08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932号

刘海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慧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小慧与被告刘海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4年10月2日解除;二、被告刘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慧支付租金52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被告刘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张小慧返还《房屋租赁合同》中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88号金沪坊12幢109室、205室房屋,支付自202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3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用使用费;四、被告刘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慧支付违约金5500元;五、驳回原告张小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张小慧负担685元,由被告刘海海负担168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

 

  承办法官:阚法官  耿书记员     

    联系电话:025-8318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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