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2716号
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2716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南京盛堂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设备租赁合同,并申请要求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南京盛堂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租赁的办公设备。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南京盛堂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设备租赁费用2000元及违约金858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京绿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锁让原告收回产品(被租赁复印机现位于郁金香软件大厦302室)。4.诉讼费、执行费用由被告一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0日10时00分在程桥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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