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8739号
卞春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婷与被告谢希宁、卞春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希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婷2125.14元,同时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 69550.01元;二、被告卞春飞对被告谢希宁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1225元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婷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吴婷负担437元,被告谢希宁和卞春飞负担6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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