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755号
南京明棠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香与被告南京棠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明棠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0*181=325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0*15=3000,医疗费:2633.3元,伤残辅助器材:1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5=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9=48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9227.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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