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2716号
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271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27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南京飞鱼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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