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233号
梁肖:
本院受理原告戴金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梁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金芳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元,由被告梁肖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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