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28号
程乐:
本院受理原告周健芳与被告张玉、程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健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健芳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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