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662号
吴洪浪:
本院受理刘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6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洪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春生归还欠款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洪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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