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436号
南京润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刘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润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南京润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刘春平对被告南京润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瑞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保全费419元,合计1217元,由被告南京润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刘春平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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