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3927号
中科御凰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欣欣与被告中科御凰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袁欣欣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发放原告2023年6月至8月基本工资21425.38元(所属期2023年6月至8月按照税前月薪扣除个人社保承担及事假部分);2、袁欣欣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0元(按照拖欠工资的50%至100%计算);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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