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890号
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乐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裁定书(简转普)。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工伤事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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