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4556号
江苏居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胡传方:
本院受理原告李萱萱与被告江苏居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胡传方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居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萱萱生育津贴26654元;二、被告胡传方对被告江苏居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居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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