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4723号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黄智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智明款项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