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7239号
南京科基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基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1400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77.4元。1400元+73.24元=1477.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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