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064号
徐正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冉灿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506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50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冉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2.5元,由原告南京冉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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