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141号
赵相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佳妮母婴用品店诉你与赵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相芬、赵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佳妮母婴用品店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被告赵相芬、赵旭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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