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355号
薛梁峰、陆挚琼:
本院受理原告倪俭国与被告薛梁峰、陆挚琼、黄继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俭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