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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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柜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其余、江苏众融建设有限公司、郭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0-30 浏览次数: 16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715号

 

刘其余、江苏众融建设有限公司、郭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柜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其余、江苏众融建设有限公司、郭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盛迈建材经营部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677.8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35.56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三十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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