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6128号
储金奎: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青与被告丁夕广、储金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夕广、储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杨玉青22544.71元;二、驳回原告杨玉青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杨玉青负担474元,被告丁夕广、储金奎共同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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