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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凤山诉被告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1-11 浏览次数: 35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346号

娄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凤山被告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盛迈建材经营部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3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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