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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玉乐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0-11 浏览次数: 1,78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890号

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乐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玉乐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李玉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瑞帆建筑劳务部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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