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4281号
南京市六合区多优多百货超市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洲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428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多优多百货超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飞洲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多优多百货超市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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