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7039号
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
本院受理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与被告扬州德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巍、张成东、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候涛、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794388.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