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6809号
李红梅、毫州市新地水鱼鲜商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金辉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李红梅、毫州市新地水鱼鲜商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亳州市新地水鱼鲜商港、李红梅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金辉水产品经营部货款50500元及利息(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金辉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221元,由被告亳州市新地水鱼鲜商港、李红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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