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813号
南京天美蔬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玲与被告南京天美蔬农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裁定书(简转普)。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24年12月9043元、2025年1月6892.5元,合计1593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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