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5674号
南京人牌酿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华与被告南京人牌酿酒有限公司、南京人牌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56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5)苏0116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案号“(2024)苏0116民初5674号”更正为“(2025)苏0116民初5674号”;第4页第11行至第12行“1.该场地租赁期共一年,自2021年7月1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更正为“1.该场地租赁期共三年,自2021年7月1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阚莹
电话:025-83183737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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