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10731号
南京玉匠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姚文平、王化河、许晨晨、李明耀: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慧与被告南京玉匠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姚文平、王化河、许晨晨、李明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裁定书(简转普)。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南京玉匠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代表27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52707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二姚文平、被告三王化河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许晨晨、被告五李明耀对被告二姚文平、被告三王化河未履行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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