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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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洪明、第三人熊友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26 浏览次数: 55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310号

熊友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洪明、第三人熊友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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