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310号
熊友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洪明、第三人熊友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南京鑫金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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