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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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凤山诉被告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26 浏览次数: 578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346号

娄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凤山与被告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娄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凤山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娄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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