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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蔺荟芳诉被告张勇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02 浏览次数: 39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523号

张勇友、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蔺荟芳与被告张勇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裁定书(简转普)、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额175584.46元(医药费4538.46元、伤残赔偿金132346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40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900元);2、请求判决原告各项损失总额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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