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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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昌华诉被告刘立开、郝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04 浏览次数: 309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324号    

郝亚亭: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华与被告刘立开、郝亚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832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昌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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