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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堂聪与被告董永胜、南京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广霞、杨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17 浏览次数: 40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430号

南京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堂聪与被告董永胜、南京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广霞、杨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堂聪223709.94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堂聪202227.61元;

三、驳回原告赵堂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2698元,由原告赵堂聪负担168元,被告南京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被告周广霞负担940元;鉴定费6733.1元,由被告南京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93.24元,被告周广霞负担1346.6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段永亮

联系电话:025-8318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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