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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17 浏览次数: 430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800号

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980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3206.60元及逾期利息(以320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简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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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025-83183736  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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