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717号
南京和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启通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971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启通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南京启通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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