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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20 浏览次数: 28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860号

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986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合计224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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