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8435号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六合区海之南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合区海之南水产品经营部货款21050元及利息(以2105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保全费231元,合计557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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